学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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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1. 学生请假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,特殊情况下必须在离校后24小时内补假或由家长代为办理。

    2.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,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,一周以上的须由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。

    3.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,应事先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,一学期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)由班主任批准,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、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。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。

    4. 学生请假应填写统一印制的“学生请假单”,由班主任或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准假,学生交任课教师备案。

    5.学生请假期满学生返校后,须及时向班主任、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销假。需要续假时,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续假批准与否,应回复学生本人,未办理续假手续,没有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。

    6.学生请病、事假的申请书、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学院备查,学生一学期内请病、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,应报校教务处备案,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,应办理休学手续。